(2017)黔0222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方彦文与刘海树、牛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彦文,刘海树,牛留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民初1583号原告:方彦文,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刘海树,男,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牛留强,男,1981年4月8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方彦文与被告刘海树、牛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明艳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彦文、被告刘海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留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彦文诉称,2013年6月4日,被告刘海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率2%,被告牛留强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借款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刘海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90400元,共计190400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判令牛留强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利息的约定。被告刘海树辩称:向原告借款是事实,现没有偿还能力,要求分期偿还。被告刘海树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牛留强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方彦文提交的借条一份,经庭审质证,被告刘海树无异议,被告牛留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4日,被告刘海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牛留强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借款后被告刘海树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被告牛留强也未履行保证人义务。现被告刘海树尚欠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90400元(2013年6月4日至2017年3月10日前的利息),共计1904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行为系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刘海树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904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2017年3月10日后的利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院支持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对原告主张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牛留强自愿为被告刘海树的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牛留强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牛留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牛留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依据本判决向被告刘海树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海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方彦文借款本金100000元和利息90400元,共190400元。二、由被告刘海树支付原告方彦文自2017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三、由被告牛留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方彦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4元,由被告刘海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明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