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彦存与李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存,李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5民初327号原告:刘彦存,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隆尧县人,现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李君山、郭岭岭,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锋,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隆尧县。原告刘彦存与被告李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彦存委托代理人李君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国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彦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清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申请费、保险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老乡,2015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同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共计50,000元,原告均在借款当日通过支付宝转账到被告指定的徐婷婷的工行银行账户中。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被告李国锋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同��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以上借款共计50,000元。原告均在借款当日通过支付宝将款项转到被告指定的徐婷婷的工商银行的账户中。被告承诺借款50,000元本金每月1,000元的利息,即月利率2%。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0,000元,有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原、被告通话录音、qq网上聊天记录等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依法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另被告承诺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2015年3月20日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保险费用500元,因该费用并非为诉讼所必需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锋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彦存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5年3月20日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利息直至还清借款本金止;二、驳回原告刘彦存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用570元,由被告李国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