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成都华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四川艾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华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四川艾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90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华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陈爱平,成都华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昭习,男,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四川艾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杨。本院在执行成都华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四川艾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都华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艾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告费79380元、违约金23814元、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2424元及公告费600元,本院依职权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成都华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有广告费79380元、违约金23814元、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2424元及公告费600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