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141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与信善福、曹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信善福,曹国明,翟宝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413号之六原告: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荣,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善福,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曹国明,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翟宝群,男,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信善福、曹国明、翟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