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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周中彩与韩莲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彩,韩莲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615号之一原告:周中彩,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韩莲明,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周中彩与被告韩莲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中彩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周中彩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