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昌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昌强,男,1973年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陵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昌强在邮储银行存款529.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