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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玉建与牛焕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玉建,牛焕军,杨玉建,牛焕军,杨玉建,牛焕军,杨玉建,牛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3173号原告:杨玉建,男,1967年4月28日生,汉族。被告:牛焕军,又名牛焕新,男,1970年6月13日生,汉族。原告杨玉建与被告牛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玉建、被告牛焕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玉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即2015年7月12日起按每三个月利息2750元支付;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2日,被告牛焕军以新疆晓飞超市急需资金为由找原告帮其借款。原告出于好心,帮被告找他人借款50000元。当时约定借据上每万元每月150元利息,每用三个月还一次利息,另加500元,共计支付利息2750元,提前二天支付。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付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付息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牛焕军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但是被告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被告愿意尽最大努力偿还借款,至少每年偿还原告1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2日,被告牛焕军因其儿子牛晓飞在新疆经营超市需要资金向原告杨玉建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今借到杨玉建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说明:新疆晓飞超市用,壹万元利息150元每月,借款人:牛焕新,2015.7.12号”,双方另口头补充约定:利息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支付时利息另加500元,即借款50000元本金每三个月支付利息275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牛焕军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利息275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双方约定每三个月支付利息2750元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利息应自借款之日即2015年7月12日起按每三个月利息2750元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焕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玉建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自借款之日即2015年7月12日起按每三个月利息2750元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7元,减半收取计768.5元,由被告牛焕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雪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要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