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5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高鹏诉沈阳旷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鹏,沈阳旷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5710号原告高鹏,男,地址:新民市,被告沈阳旷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诉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鹏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鹏诉被告沈阳旷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鹏撤诉。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旭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