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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执6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培新与张学智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新,张学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6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培新。被执行人:张学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1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张学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学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学智在金塔县农村信用社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扣划被执行人张学智在金塔县农村信用社内存款1782.8元至我院指定账户。2.扣划被执行人张学智在金塔县农村信用社内存款133元至我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占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