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执6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培新与张学智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新,张学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6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培新。被执行人:张学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1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张学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学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学智在金塔县农村信用社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扣划被执行人张学智在金塔县农村信用社内存款1782.8元至我院指定账户。2.扣划被执行人张学智在金塔县农村信用社内存款133元至我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占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