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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赖禄元与李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禄元,李遵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2198号原告:赖禄元,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敏、王晗,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遵龙,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赖禄元与被告李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赖禄元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遵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赖禄元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禄元撤回对李遵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陈慧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罗迪青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