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戴建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建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26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建林,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31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建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建林于2016年8月30日20时2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沿东方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便民服务中心门口左转时,与李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戴建林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戴建林明知他人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后向民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戴建林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破案后,被告人戴建林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戴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车辆照片,对无号牌二轮车辆的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血样提取告知书、抽取血样密封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邢某、刘某的证言笔录,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戴建林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建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建林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戴建林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戴建林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戴建林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建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宝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