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倡云与高士英、纪凤支、田喜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倡云,高士英,纪凤支又名纪凤香,田喜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417号原告:王倡云,又名王昌荣,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郭飞霞,女,1978年2月出生,籍贯住址同上。被告:高士英,男,196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纪凤支又名纪凤香,女,出生年月日不详,籍贯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田喜如,男,出生年月日不详,陕西省人。原告王倡云与被告高士英、纪凤支、田喜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倡云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倡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倡云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倡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