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倡云与高士英、纪凤支、田喜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倡云,高士英,纪凤支又名纪凤香,田喜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417号原告:王倡云,又名王昌荣,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郭飞霞,女,1978年2月出生,籍贯住址同上。被告:高士英,男,196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纪凤支又名纪凤香,女,出生年月日不详,籍贯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田喜如,男,出生年月日不详,陕西省人。原告王倡云与被告高士英、纪凤支、田喜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倡云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倡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倡云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倡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