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刘永军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刘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71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国土资源局,驻东营市府前大街。法定代表人:杨同更,局长。被执行人:刘永军,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东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刘永军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申请人东营市国土资源局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刘永军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03行审4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卫青审判员 张红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