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哈牡绥东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宁鑫澳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黑1024执10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哈牡绥东投资有限公司,东宁鑫澳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哈牡绥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李玉坤,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琨,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宁鑫澳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一街村水泥厂后侧。法定代表人王心桂,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哈牡绥东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宁鑫澳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10635.52元,被执行人东宁鑫澳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东宁鑫澳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已被本院(2014)东执字第331号、(2014)东执字第530号执行案件查封、扣押,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哈牡绥东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待上述案件拍卖完成后,在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分配拍卖所得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24执10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耕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