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执异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田来英、王进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来英,王进益,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异3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田来英,女,汉族,1951年2月25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异议人(被执行人)王进益,男,汉族,1943年8月30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申请执行人邵勇,男,汉族,1975年5月16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邵勇与田来英、王进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田来英、王进益对本院冻结其二人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田来英、王进益称,(2016)冀0705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亦在执行中,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了二申请人的工资,申请人无生活来源,因此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是:1、申请执行人邵勇与异议人田来英、王进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法院以异议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视为其自行放弃答辩权利并对其未偿还所欠邵勇借款145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事实予以默认,认为由判决申请人归还借款。事实上,异议人并没有向申请执行人借上述款。2、人民法院冻结了异议人的全部工资,异议人现在无生活来源。故请求中止执行,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邵勇申请执行田来英、王进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邵勇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冀0705民初12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田来英、王进益的工资帐户。2016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16)冀0705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田来英、王进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邵勇借款本金5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给付其从2014年9月2日至还款之日的相应利息;二、田来英、王进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邵勇借款本金9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7.4%给付其从2016年3月31日至还款之日的相应利息。田来英、王进益不服,提起上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冀07民终1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21日,邵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在诉讼中应申请人邵勇的保全申请,冻结被执行人田来英、王进益的工资帐户。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田来英、王进益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工资予以执行,该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故对被执行人田来英、王进益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田来英、王进益提出本院冻结了其全部工资,其现在无生活来源。被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田来英、王进益的异议请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郭建霞审 判 员 王泽明人民陪审员 郝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淑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