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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孙军与薛世芝、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军,薛世芝,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675号原告:孙军,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薛世芝,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朱军,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孙军与被告薛世芝、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孙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683元,减半收取841元,由孙军负担。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晓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