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建新与被执行人丁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建新,丁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211号申请执行人付建新。被执行人丁宇。申请执行人付建新与被执行人丁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诈骗被判处刑罚,经四查两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唯一住房公积金已被本院依法提取,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3执2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285000.00元及利息,已经受偿22779.45元,尚欠人民币262220.55元及利息。三、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不履行已经达成的还款协议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