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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健忠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忠,王健忠,王健忠,王健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12刑初80号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健忠,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2017年1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牟检公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健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淑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健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健忠于2016年12月17日18时20分许,无证驾驶鲁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04省道由东向西行至烟台市牟平区观水镇郝庄村北处,将前方顺行的被害人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被告人王健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告人王健忠驾车逃逸,后于2017年1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事故认定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人王某、栾某、孙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健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逃逸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健忠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健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曲 婷人民陪审员  王学尧人民陪审员  高承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