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媛、高东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媛,高东绳,向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550号申请人张媛,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新兴北区。被申请人高东绳,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向玉芹,女,195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媛与被申请人高东绳、向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媛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高东绳、向玉芹所有的位于滕州市九州清晏小区4号楼3单元708室房产一处。申请人张媛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D×××××号轿车一辆作为本次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张媛所有的鲁D×××××号轿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内,由张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至年月日;二、查封被申请人高东绳、向玉芹所有的位于滕州市九州清晏小区4号楼3单元708室房产一处,查封期限至年月日。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张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向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