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91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振荣与被告路有、路雅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荣,路有,路雅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2584号原告:张振荣,男,194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路有,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路雅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荣与被告路有、路雅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振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兰艳华人民陪审员  李文彬人民陪审员  胡 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薇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