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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秦保建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保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2刑初135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保建,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于长春市双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长春市双阳区,住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2月21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保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佳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保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秦保建在长春市双阳区农大附近其车内,先后2次容留杨吉(已判刑)吸食冰毒;2016年5月,被告人秦保建在长春市双阳区农大附近其车内,容留孙东(已行政处罚)吸食冰毒。案发后,被告人秦保建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保建无异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保建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秦保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保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向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全音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