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1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1民初166号原告:焦某,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被告:李某,女,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焦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焦某负担。审 判 长 康 永 法审 判 员 王 松人民陪审员 乔银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聚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