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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刑终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顺利与罗正雄抢劫罪2017刑终634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正雄,黄顺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634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正雄,户籍地址重庆市永川市资中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顺利,户籍地址重庆市永川市。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08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9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顺利、罗正雄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1月29日作出(2016)粤0183刑初19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黄顺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罗正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正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正雄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正雄撤回上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穗辉审判员  幸 福审判员  边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