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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晓果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3刑初6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晓果,男,1978年1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汉族,农民,职业中专文化,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被茌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茌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茌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茌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公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晓果驾驶鲁H×××××-NK85挂号重型货车,沿山东省茌平县G1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G105线437KM+730M处时,与顺行朱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朱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朱子祥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晓果负事故全部责任。(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晓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姜某的证言,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学鉴定书,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茌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但念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晓果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观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张晓果不予羁押,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晓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吉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