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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10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谦与陈增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谦,陈增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民初10649号原告:黄谦,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权,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增发,男,汉族,住遂溪县。原告黄谦诉被告陈增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增发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2.被告支付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10月27日为4,800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审理时,原告明确违约金的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月27日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到期被告一次性还清借款,逾期原告有权向被告按每日千分之五收取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收取原告现金,并签署了收据,确认收到原告3万元整。《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并未依约归还借款,并逃避原告追偿,不接原告电话。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人民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黄谦对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2.收据。被告陈增发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增发向原告黄谦借款3万元,期限自2016年1月27日至2016年2月27日,并约定逾期还款需要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被告陈增发于当日还出具了《收据》,写明收到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1月27日至2016年2月27日。原告黄谦称于签订《借款合同》的当天,在拱北港昌路一个朋友的茶庄将现金3万元交给被告陈增发。借款到期后,被告陈增发没有按期还款。本院认为,被告陈增发没有出庭应诉,本案事实依据原告黄谦提供的证据审理认定。原告黄谦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据》,形式完整,内容清楚,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能够证明被告陈增发借款3万元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增发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黄谦要求还款3万元,理由充分,证据充足,应当支持。原告黄谦请求从2016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即有合同依据,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关于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应当支持。从2016年2月28日至2017年4月24日的违约金为8,324.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增发向原告黄谦偿还本金3万元、违约金8,324.38元;并从2017年4月2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以上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0元,由被告陈增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魏斌人民陪审员  林少菁人民陪审员  温桂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彩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