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民终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龚国林、龚国升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国林,龚国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终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国林,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国升,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桂,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龚国林因与被上诉人龚国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南雄市人民法院(2016)粤0282民初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由于龚国升在二审期间自认在2010年前,与龚国林属合伙关系,且两人未进行散伙清算,一审法院以双方并非合伙关系为由驳回龚国林的诉讼请求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不一致。由于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雄市人民法院(2016)粤0282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雄市人民法院重审。龚国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刘 茜审判员 神玉嫦审判员 邓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丘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