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阿春、陈振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阿春,陈振锋,林初金,赖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阿春,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古农农场山后作业区。被执行人:陈振锋,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被执行人:林初金,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被执行人:赖志明,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阿春与被执行人陈振锋、林初金、赖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民���字第2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