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5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沈阳兆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盘锦市兴隆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兆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盘锦市市兴隆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5执保38号申请人:沈阳兆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盘锦市市兴隆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沈阳兆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盘锦市市兴隆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沈阳兆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沈阳兆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盘锦市市兴隆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