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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0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亚德客(江苏)自动化有限公司与上海精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德客(江苏)自动化有限公司,上海精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132号原告:亚德客(江苏)自动化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王世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被告:上海精良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章世良。原告亚德客(江苏)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精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轶嘉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