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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金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金城,陈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493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浔东北路中段福万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4894909722。法定代表人苏德胜,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兴,该联社员工。被执行人:郑金城,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陈淑梅,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金城、陈淑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6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人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2431.41元及利息、滞纳金,并报告自身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上述义务。本院遂于2017年2月13日将被执行人郑金城、陈淑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郑金城、陈淑梅的银行、房产、车辆及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多次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