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4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杜士忠与周宣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士忠,周宣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865号原告:杜士忠,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丐松,永嘉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宣跑,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士忠诉被告周宣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士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士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杜士忠负担。审判员  施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凡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