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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8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禹枫与台州金福桂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禹枫,台州金福桂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8904号原告:李禹枫,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泖,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炜,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金福桂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金属资源再生产业基地汇金路22号。法定代表人:陆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禹枫与被告台州金福桂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李禹枫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禹枫撤诉。案件受理费7841元(已减半),由原告李禹枫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