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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红霞申请执行任峰、刘开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霞,刘开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恢78号申请人张红霞,女,汉族,村民。法定代理人任峰,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刘开拓,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张红霞与任峰、刘开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刘开拓向申请人张红霞承担赔偿款59002.5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3875元、执行费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3执恢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胡立伟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