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红霞申请执行任峰、刘开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霞,刘开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恢78号申请人张红霞,女,汉族,村民。法定代理人任峰,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刘开拓,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张红霞与任峰、刘开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刘开拓向申请人张红霞承担赔偿款59002.5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3875元、执行费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3执恢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胡立伟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