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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金信与郭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信,郭伟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764号原告:林金信,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郭伟福,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林金信与被告郭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林金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金信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明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嘉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