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3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黄某、王紫怡等与蓟州区渔阳镇三里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紫怡,蓟州区渔阳镇三里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953号原告:黄某,女,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王紫怡,女,200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天津市蓟州区。法定代理人:黄某(王紫怡之母),女,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蓟州区渔阳镇三里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三里庄村。法定代表人:吕勤,村主任。原告黄某、王紫怡与被告蓟州区渔阳镇三里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被告蓟州区渔阳镇三里庄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吕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某、王紫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蓟州区渔阳镇三里庄村民委员会给付土地补偿款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蓟州区渔阳镇三里庄村民委员会负担。事实和理由:黄某于2015年10月27日与蓟州区渔阳镇三里庄村村民吕红伟登记结婚,并携带其女王紫怡与吕红伟共同生活。黄某、王紫怡的户口分别于2015年10月30日、2016年1月29日迁入蓟州区渔阳镇三里庄村。2016年4月14日,黄某、吕红伟因性格不合离婚。之后,黄某、王紫怡在外租房居住。按照渔阳镇三里庄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2月30日公布的《三里庄村州河三期征地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黄某、王紫怡应分得土地补偿款10000元,但蓟州区渔阳镇三里庄村民委员会拒绝给付黄某、王紫怡土地补偿款。黄某、王紫怡具状起诉,要求蓟州区渔阳镇三里庄村民委员会给付土地补偿款10000元。本院认为,黄某、王紫怡与蓟州区渔阳镇三里庄村民委员会之间的纠纷,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黄某、王紫怡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某、王紫怡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骆长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