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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跃梅、胡霞弟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奉贤新发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翌丹软件有限公司,刘跃梅,上海康丽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胡霞弟,顾雯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112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字第112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奉贤新发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XXX号XXX幢一层。被执行人上海翌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沪杭公路XXX号。被执行人刘跃梅,女,196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南丹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上海康丽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袁家宅路XXX号XXX幢。被执行人胡霞弟,男,1964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南丹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顾雯雯,女,198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娄庄镇钱刘村顾东组。本院在执行上海奉贤新发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翌丹软件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借款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翌丹软件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目前资产被法院查封尚未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上海翌丹软件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沈燕明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王飞宏审判员杨阳审判员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金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