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02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654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彭某某。任某某与彭某某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3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彭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支付女儿生活费850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作出裁定对其存款进行划拨,申请人在本院领取案款后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3139号民事调解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