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5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运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袁迪清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祥云县运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袁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恢9号申请人祥云县运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祥云县。法定代表人刘红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波,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袁迪清,女,1983年12月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贵州省平坝县人,住弥渡县。委托代理人林鑫,男,1983年10月1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企业职工,住弥渡县。特别授权代理。祥云县运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袁迪清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弥民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祥云县运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对被申请人袁迪清质押的云LDQ9**号金杯牌轻型客车和抵押的坐落于弥渡县弥城镇祥和路弥城苑5幢1单元601号房屋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申请人祥云县运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变现后取得的款项在758210元(其中当金52万元、综合费232560元,申请费565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袁迪清应交纳执行费99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2015)弥民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张顺云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