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8执14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立群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立群,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XX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14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业大街30号院西山汇2号楼8-12层901,组织机构代码:72260141-4。法定代表人李平。被执行人董立群,男,1954年4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原名称:杭州合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0号3号楼1-3层,组织机构代码:75174090-7。法定代表人董立群。被执行人XX宇,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董立群、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XX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滨商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杭州中院作出的(2015)浙杭商终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浙民申30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高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后又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浙民再33号再审民事判决书,撤销本案原执行依据,即撤销本院(2014)杭滨商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和杭州中院(2015)浙杭商终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08执1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马纯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华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