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叶明裕、吴红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明裕,吴红红,谢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明裕,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红红,女,199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文斌,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夏晓智,乐清市锋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叶明裕、吴红红为与被上诉人谢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叶明裕、吴红红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明裕、吴红红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明裕、吴红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