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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马竹梅、姜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竹梅,姜桂珍,山东亿家乐食品有限公司,昌邑市皓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竹梅,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桂珍,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光,昌邑奎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亿家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聿亮,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邑市皓明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竹梅,董事长。上诉人马竹梅因与被上诉人姜桂珍、山东亿家乐食品有限公司、昌邑市皓明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竹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竹梅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0元,减半收取7935元,由上诉人马竹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侯延峰代理审判员  丁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昱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