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星辉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锐星、张翠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星辉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锐星,张翠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1177号原告:佛山市高明星辉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430号11座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076673412E。法定代表人:关志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红,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何锐星,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张翠金,女,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佛山市高明星辉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锐星、张翠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高明星辉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高明星辉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星辉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高明星辉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骆锦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