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蒋士东与包东、黄雪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士东,包东,黄雪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878号原告:蒋士东,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被告:包东,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被告:黄雪莹,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原告蒋士东与被告包东、黄雪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蒋士东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士东的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计444元,由原告蒋士东负担。审判员 陈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