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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6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马小涌与陈宝成、娄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涌,陈宝成,娄永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981号原告:马小涌。被告:陈宝成。被告:娄永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涌被告陈宝成、娄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小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小涌负担。审 判 员 孙泽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