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6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马小涌与陈宝成、娄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涌,陈宝成,娄永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981号原告:马小涌。被告:陈宝成。被告:娄永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涌被告陈宝成、娄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小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小涌负担。审 判 员 孙泽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