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洪昌鞋材有限公司与张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洪昌鞋材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3941号原告:广州市洪昌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庆丰何春岗自编7号。法定代表人:刘桥德,总经理。被告:张某,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原告广州市洪昌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广州市洪昌鞋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洪昌鞋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29元,由原告广州市洪昌鞋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国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