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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徐军与卢滨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卢滨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702号原告徐军,男,生于1983年3月12日,汉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卢滨耀,男,生于1985年10月4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徐军诉被告卢滨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徐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军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军负担。审判员  喻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