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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3454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庄玉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庄玉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3454号原告: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长江南路666号楼中心楼705室。法定代表人:李岱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该公司员工。被告:庄玉坪,男,台湾地区居民,1951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庄玉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由原告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柴敏娟人民陪审员  汤永兴人民陪审员  刘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婷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