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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彭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彭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278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彭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定边县纪畔乡窑湾村。本院在审理张某与被告彭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诉讼中与原告多次联系时,均无法取得联系,且无法核实原告具体确切的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丁建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