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彭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彭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278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彭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定边县纪畔乡窑湾村。本院在审理张某与被告彭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诉讼中与原告多次联系时,均无法取得联系,且无法核实原告具体确切的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丁建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