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世法、陈桂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法,陈桂花,徐王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2974号申请执行人:杨世法,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陈桂花,女,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徐王莹,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世法与被执行人陈桂花、徐王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截止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陈桂花尚欠申请执行人杨世法借款49676.88元,徐王莹对上述款项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二被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