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8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晓赛与汤钟辉、周小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赛,汤钟辉,周小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8428号之一原告:陈晓赛,男,1987年6月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钟辉,男,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周小铃,女,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平(系被告周小铃父亲),男,195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赛与被告汤钟辉、周小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晓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晓赛负担。审 判 长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朱莲花人民陪审员 田建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婷婷